財稅字〔1995〕47號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》【條款廢止】
瀏覽量: 時間:2022-07-20 04:00:21
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【條款廢止】
財稅字〔1995〕47號
依據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 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》(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),自2022年7月1日起,本復函第一條廢止,第三條失效。
國家開發銀行:
你行開行財會函〔1995〕10號文《關于申請免納印花稅的函》收悉。經研究,現函復如下:
一、【條款廢止】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》的法規,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。因此,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,免征印花稅。
二、資本金貸款合同,不屬于免稅憑證范圍,應按法規繳納印花稅。
三、【條款廢止】從目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狀況考慮,對記載資金的帳簿,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,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,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。
財政部
國家稅務總局
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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